行政相对人名称 | 高峰 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冀农(渔政)罚〔2021〕5号 |
违法事实 | 1.使用禁用的渔具、捕捞方法进行捕捞; 2.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。 |
处罚类别 | 1.没收非法财物; 2.罚款。 |
处罚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。 |
处罚内容 | 1、没收渔获物1938公斤; 2、罚款人民币25300元整。 |
处罚决定日期 | 2021年11月5日 |
处罚机关 |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|
原文链接:http://nync.hebei.gov.cn/article/xxgk/202111/20211100021863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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